[2004.11]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稅收問題
——更新時間:2006-09-23 02:34:58 點擊率: 308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第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正確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根據一些地方反映,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事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第五條所稱個體經營,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從無到有,新辦的個體經營戶。2002年9月30日前已經存在的個體經營戶,其經營者為財稅〔2002〕208號文件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勞動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可以自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02年9月30日前已經存在的個體經營戶,通過借用、買賣、冒名頂替等方式改變經營者,注銷原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其已經減免的稅款應予追繳。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