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稅發〔2006〕第00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審核程序
可申請享受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企業實體包括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企業”)。
(一)認定申請
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企業認定申請時需報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持有的《再就業優惠證》;
2.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3.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4.企業與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5.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6.《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7.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二) 認定辦法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當期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財稅〔2005〕186號文件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再就業優惠證》是否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的新招用的人員不再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三是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四是《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和企業上年職工總數是否真實,企業是否用當年比上年新增崗位(職工總數增加部分)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查屬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并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加蓋認定戳記,作為認定證明的附表。
(三)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再就業優惠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財稅〔2005〕186號文件規定條件審核無誤的,按下列辦法確定減免稅:
(1)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定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大于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并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余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協作、信息交換制度,切實落實好再就業稅收政策。
3.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后,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變動較大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按前兩款的規定調整一次預核定,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制定。
企業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補充申請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
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的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程序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
三、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一)減免稅申請;
(二)《再就業優惠證》;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對2005年12月31日之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體經營者,減免稅期限未滿的,在其剩余的減免稅期限內,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條規定的減免稅辦法執行。
四、監督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審批減免稅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中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年度檢查制度、《認定證明》和《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七條第(一)、(二)項和《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國稅發〔2005〕4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企業,年檢需要報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原規定中《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代替。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一、二、三、四、六條,《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3〕103號)第一、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3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適用于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
附件: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 )實際( )工作時間表(樣式)
序號 |
錄用人員姓名 |
《再就業優惠證》編號 |
在本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
(單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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