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后,連續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58號),明確小微企業如何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免稅政策。本文從會計與稅法的角度做一探討。
稅收優惠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對于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稅收優惠會計處理
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小微企業滿足財會〔2013〕24號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案例解析
例1.甲公司被認定為小微企業,主營業務是加工和銷售棉紡織品,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月查賬征稅,2014年12月發生以下銷售業務:
5日銷售A產品含稅金額5150元,貨款已收訖:
借:銀行存款 515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產品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50
10日銷售B產品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公司,購銷合同約定賣方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價款20000元,增值稅6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已收貨款,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00
貸:銀行存款 600
確認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0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B產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00
18日賒銷C產品含稅金額4635元:
借:應收賬款 4635
貸:主營業務收入——C產品 4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35
12月若無其他銷售業務,本月實際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為29500元,31日編制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85
貸:營業外收入 285。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見表1)
注:1.該納稅人為企業,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政策。由于已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不滿足退稅條件,故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分別填入第1欄和第2欄,并將已預繳的稅款填入第18欄。剩余部分銷售額填入第6欄和第7欄。按照表間公式計算第19欄本期應補(退)稅額為0。
2.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已經繳納的稅款,需將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方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例2.承例1,月末若追回已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有聯次,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者其他應收款 600
貸:營業外收入 60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見表2)
例3.承例1,甲公司利用沿街房兼營餐飲業,該營業額與棉紡織品銷售額分別獨立核算,2014年12月餐飲業的營業收入12500元,均以現金收訖。其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編制分錄:
借:庫存現金 12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餐飲 12500。
風險提示
1.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營業額。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適用該稅種的免稅規定,而不應將當月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但未分別核算的,則將被依法核定銷售額、營業額,并可能因此喪失免稅優惠待遇。
2.小微企業免征的增值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但是如果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征稅收入,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但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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