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技術轉讓的稅收優惠
——更新時間:2014-12-24 10:22:04 點擊率: 3063
一、技術轉讓的營業稅及“營改增”后增值稅優惠分析
1.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與服務的免稅問題
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常伴隨著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這些活動對于技術轉讓成功與否至關重要。與技術轉讓一樣,技術咨詢與服務也屬于國家重點倡導發展的生產性服務之一。根據財稅字【273】號文及財稅字【2011】111號文的規定,對技術咨詢與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營業稅或“營改增”后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技術內容與技術轉讓密切相關,是為技術轉讓而實施的售后服務,即技術轉讓合同中應該包括相關的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的條款;二是形式上這部分技術咨詢或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技術咨詢與服務才能享受免稅政策。
2.關于技術轉讓方購買研發設備相關的增值稅優惠問題
技術轉讓方在技術研發過程中常常要采購一些價值不菲的研究設備,這些設備的價款中包括了增值稅的稅款。如果技術轉讓方是專門從事技術研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在“營改增”之前,他們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其購買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稅款是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的;而在“營改增”試點之后,他們作為免征增值稅的增值稅納稅人,其購買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稅款也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因此,對于專門從事研發與技術轉讓的公司或事業單位,如果在研發過程中需要購買大量的研發用設備,其承擔的增值稅稅負必然較大。
二、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分析
1.對技術轉讓方的稅收優惠政策
與營業稅及“營改增”后的增值稅免稅政策不同,對于技術轉讓收入的所得稅優惠并不都是全部減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等文件的規定,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能夠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規定,能夠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居民納稅義務人,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不享受國稅函【2009】212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此外,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主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與個人合資企業。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全能范圍。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權能范圍是指居民企業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轉讓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的許可使用權。
(3)技術轉讓的客體范圍。根據財稅【2010】111號文的規定,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客體范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此外,上述技術轉讓的范圍雖然沒有特別提及技術秘密,但技術秘密是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重要儲存形式,也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資產之一。從財稅【2010】111號文所列舉的技術類知識產權看,技術秘密的轉讓也應該在技術轉讓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范圍之內。
(4)技術轉讓的形式要件及審查的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應該簽訂書面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此外,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關聯方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收到限制。根據財稅【2010】111號文的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技術轉讓方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技術受讓方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指技術受讓方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規定。作為技術受讓方外購的專利、非專利技術、軟件著作權等,通常可以確認為受讓方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的攤銷費可以抵減受讓方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在于這些無形資產的攤銷費可否加計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根據上述規定,技術受讓方支付的技術轉讓費能否加計扣除,主要是看技術引進是否是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目的。如果是,則產生的費用或形成的無形資產可增加50%的加計扣除額;如果不是,則不能享受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技術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分析
對于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稅主體,在技術轉讓方面,目前沒有明確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作為技術受讓方所支付的技術轉讓費,目前也沒有加計扣除的相關優惠政策。此外,作為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在職務發明由單位轉讓后所得的技術轉讓費提成獎勵,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