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現予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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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企業適用)
2.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個人適用)
3.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企業所得稅A表)
4.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個人所得稅A表)
5.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企業所得稅B表)
6.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個人所得稅B表)
7.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企業所得稅C表)
8.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個人所得稅C表)
9.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企業所得稅D表)
10.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個人所得稅D表)
11.廢止文件內容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27日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簽署的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以下統稱國際運輸協定),規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或國際運輸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第三條 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負有征管職責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于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法定扣繳義務人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指定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 協定適用和納稅申報
第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如實申報并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第六條 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并在扣繳申報時將相關報告表和資料轉交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第七條 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協定待遇的,應在納稅申報時自行報送或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報送以下報告表和資料:
(一)《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見附件1、附件2);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至附件10);
(三)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企業,可以締約對方運輸主管部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個人,可以締約對方政府簽發的護照復印件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四)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五)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特定條款稅收協定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應當提交的證明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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