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 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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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的精神,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現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并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上述跨區域經營的連鎖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后,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辦發[2002]49號文件的精神,及時制定統一納稅后所屬地區間財政利益調整辦法,妥善處理好各級財政利益分配關系,以確保連鎖企業門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后不受影響,以利于連鎖經營的發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