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4年3月用該公司自有的染料產品與一家企業交換了一項尚未經權威部門認定的非專利技術。A公司產品成本53萬元,市場不含稅價100萬元,取得技術轉讓普通發票117萬元。A公司會計處理為:借:無形資產70萬元;貸:庫存商品53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萬元,當期申報了增值稅。2014年7月,因客戶需求,A公司準備轉讓該項技術,預計可以取得收入140萬元(含稅)。對于此筆業務,A公司該如何繳稅?
換出產品應視同銷售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A公司用產品換技術,換出產品應作為收入處理,既要繳納增值稅,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A公司作賬時,已申報了增值稅,但尚未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少計了產品視同銷售的利潤:100-53=47(萬元),涉及的企業所得稅47×25%=11.75(萬元),應補充申報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季度報表。
“營改增”轉讓技術應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文件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對“技術轉讓服務”進行了解釋:“技術轉讓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研發和技術服務”類別,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公司轉讓技術在“營改增”范圍內,應該繳納增值稅。
技術轉讓稅收有優惠
財稅〔2013〕10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A公司公司轉讓的是非專利技術,由于未經權威部門認定,因而技術轉讓業務不符合免征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條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技術轉讓應確認的收入:1400000÷(1+6%)=1320754.72(元),應繳增值稅:1320754.72×6%=79245.28(元);技術轉讓成本為117萬元,轉讓技術所得:收入1320754.72-成本1170000=150754.72(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50754.72×25%=37688.68(元)。應繳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合計為79245.28+37688.68=116933.96(元)。
如果A公司在轉讓之前進行合理地稅收籌劃,按照政策要求,持轉讓技術合同到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辦理技術認定,并持有關認定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即可享受免征技術轉讓業務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這樣就能為企業帶來116933.96元的節稅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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