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條件的小微企業能享受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六、其他納稅事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稅優惠需要專門申請嗎?
不需要專門進行申請。
3 .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是否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體戶可按照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
4.浙江省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3萬元)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14〕292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
1.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票未認證證明,將全部聯次收回后做作廢處理;
2.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跨月,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相關稅費及附加優惠政策1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和企業是否免征其他相關稅費和附加?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 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三、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會計處理1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文件附件規定,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 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四、納稅申報1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為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第一條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等欄次。
公告對申報表的格式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一步做了調整細化,新增了3行免稅銷售額的“其中”數,分別是“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二是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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