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財務、會計制度及辦法的報送備案是怎樣規(guī)定的?
——更新時間:2007-04-24 06:59:57 點擊率: 4504
《實施細則》第24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chǎn)、¾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nèi),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tǒng)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tǒng)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