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務檢查時有哪些檢查權?
——更新時間:2007-04-26 03:06:22 點擊率: 4617
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有以下職權: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它財產;
三、責成納稅人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與納稅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它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