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納稅人發生推遲申報銷售并在發現之前已改正問題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07-12-20 03:58:10 點擊率: 4583
某企業將手工開具的普通發票推遲申報,比如將2006年1月份手工開具的普通發票推遲到2006年4月份申報,但在稅務機關發現前已將所有發票銷售申報。對該事項如何定性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在發現之前稅款已入庫,不能定性為偷稅,應加收滯納金,按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1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另一種觀點認為在發現之前稅款已入庫,不能定性為偷稅,應加收滯納金,但在發現之前企業已改正,也不能按照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1款進行進行處罰。如何處理盼明示?
回復:
是否定性為偷稅應從客觀手段、主觀故意及行為后果判斷。本案例中納稅人主動及時更正,申報繳納了稅款,不能證明其主觀故意少繳稅款,不能定性為偷稅,不能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3條、第64條進行處罰,但要加收滯納金。但如在稅務機關發現后或檢查后補繳的情況,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