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1、汽車生產企業將本企業自產汽車用于管理部門使用,是否屬于將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是否視同銷售? 2、汽車生產企業將本企業自產汽車移送企業下設的汽車維修廠進行碰撞實驗,是否屬于將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是否視同銷售?《增值稅注銷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如果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其它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否視同銷售?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自產汽車用于本企業管理部門使用及碰撞試驗,不屬于上述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范圍,不需要視同銷售。自產汽車用于上述視同銷售規定范圍的,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計繳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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