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公司股東將自有資金借給公司,未簽訂協議,不用利息。請問,這種情況公司股東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相關稅收?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公司股東如屬于企業股東,與公司構成關聯方,公司股東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經營常規,構成關聯交易,無論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均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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