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礦產換固定資產應繳納哪些稅種
——更新時間:2009-02-26 11:07:37 點擊率: 3992
某單位最近以自己生產的礦產換回了一個固定資產,但同時該單位不清楚應該注意哪些稅收問題?
該單位的行為是以物易物行為,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因此,交易行為應注意以下三方面稅收問題: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因此,礦產用于交換按售價計提增值稅。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所以按換出的礦產數量計提資源稅。
第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