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因為經營困難欠繳稅款和滯納金,該公司能不能先籌集資金補繳所欠稅款,再想辦法逐步繳清滯納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規定,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征管法實施后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因此,先繳清所欠稅款,再逐步繳清滯納金的做法是不符合稅收管理規定。
問: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退車,是否可以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手續?辦理退稅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規定,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因車輛質量問題,車主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1)、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問:納稅人如何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
答:根據國稅函[2005]1102號文件,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稅務機關有統一開票軟件的,納稅人應使用統一開票軟件開具發票;沒有統一軟件的,納稅人可自行開發開票軟件。
(二)納稅人使用自行開發的計算機開票軟件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使用。納稅人在提出使用申請時,應將開票軟件的程序及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使用稅務機關同意監制的計算機發票。
(三)使用自行開發的計算機開票軟件,應當按照主觀稅務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發票開票信息。
(四)對使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計算機開票軟件或擅自改動統一開票軟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個體工商戶沒有達到增值稅起征點,可以領購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23號)第五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供應其生產、經營所需的發票。同時,應對其發票領購的數量和版面實行有效控制,對其發票開具、保管和繳銷應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稅務機關應按其發票開具金額進行征稅。
問:企業的海關繳款書比對結果是稽核異常(缺聯),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規定,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對不屬于采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問:某公司購進一定數量的貨物后經與銷貨方協商,銷貨方給購貨方返利,購貨方是否可以持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紅字通知單?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如購貨方企業購貨后發生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事項,可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紅字《通知單》。
問: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坐火車或飛機的意外傷害險(境內、境外)和出行險等險種,能不能作為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六條明確,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因此,“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坐火車或飛機的意外傷害險(境內、境外)和出行險等險種”,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不能作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問:納稅人既有從事種植業,又有從事養殖業,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種植免稅,從事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申請享受免稅還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是需分開核算,分別就不同收入分開享受免稅或減稅?
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2條的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應就不同優惠所得單獨進行計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問:某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日期是2007年2月13日,公司從2007年2月13日至現在一直都在籌建,估計將于今年9月份開業。請問如果我們今年開業并且有贏利的話,是免征所得稅還是減半征收所得稅,關于兩免三減半是從2007年開始計算,還是從2008年開始計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以及財稅〔2007〕115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你公司屬新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依法享受稅收定期減免稅。根據過渡期政策,“兩免三減半”從新所得稅法開始實施的2008年開始計算,即2008年、2009年免征,2010年、2011年、2012年減半征收。
問:《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中第三條: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具體指哪些企業?
答: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年終需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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