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票據不能作扣稅憑證
——更新時間:2010-08-30 09:02:52 點擊率: 3921
目前,各大單位正在使用的財政票據分別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捐贈票據、醫療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其中,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中影響較大。在實務中我們發現,很多納稅人取得過《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但卻由于對該類票據缺少了解而導致了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財政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有關財務活動,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今年年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監督,防治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財政部制定下發了《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需開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防治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
而就在昨天,財政部又下發《關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53號),規定從2010年秋季入學開始,中央直屬高等院校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嚴格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收取教材費、體檢費等代收費時,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而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向學生提供自愿有償服務收取的服務性收費,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接受社會捐贈款項,應按規定向捐贈方出具《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統一收據》。
那么,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與我們熟悉的“發票”有何不同?它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取得?它能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以下內容可以幫助我們解決這些疑問。
一、票據作用不同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而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二、印制單位有別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并有防偽標識。
三、開具范圍各異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開具范圍限定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1號)第七條規定范圍之內,即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而發票開具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四、禁止使用事項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1號)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通過上述內容的對比,可以得出這樣結論,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票據作為單位之間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不可能構成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成本費用事項,所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