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多次違規要實行輔導期管理
——更新時間:2010-11-23 11:22:52 點擊率: 364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下發后,納稅人對多次出現稅收違規行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時間和次數存在疑惑。有多次稅收違規行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會重新或多次實行輔導期管理呢?
筆者認為,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1.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明確,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1.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騙取出口退稅的。3.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后40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在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如果納稅人多次出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中列舉的其他一般納稅人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多次重新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