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文件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此外,稅總還發布了《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文件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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