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為服務南沙自貿區建設,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明晰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引導納稅人自主評定、正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自覺提高納稅遵從度。南沙地稅在對新登記的單位納稅人推行“自主有稅申報”的基礎上,從2016年1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對2015年12月1日前已辦稅務登記的存量單位納稅人推行“自主有稅申報”,具體包括:
一、推行稅(費)種自主選定
不再進行稅(費)種認定(所得稅除外),由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時自行選定相關稅(費)種,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進行申報納稅。
二、推行有稅申報
取消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附加稅費、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種的零申報,其中零申報是指收入總額或計稅依據為零。當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時,才需要對上述相關稅費進行申報納稅。
三、加強后續監管
通過納稅申報數據分析、國地稅信息交換和其他第三方數據利用等方式,及時發現和糾正納稅人不報、錯報、漏報稅行為,對稅收違法行為,將嚴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現階段,推行“自主有稅申報”的范圍為單位納稅人,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暫不推行。
廣州南沙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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