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暫緩受理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行政許可申請的通知 | ||
粵國稅辦發〔2007〕33號 | ||
2007-05-16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 ||
有效 | ||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市局報送有關印有企業名稱電腦版發票的行政許可申請,發現其中部分納稅人的申請并不完全符合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等兩個文件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98號)所準許的條件。同時,考慮到省局正在組織開展有關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情況的交叉檢查工作,將要對納稅人這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條件作進一步的明確。因此,經研究,在省局未就上述問題作進一步明確以前,各地級市局票證中心暫緩受理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的行政許可申請,但必須按用票單位或個人一個季度的用量分次(批)審批供應有關發票,避免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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