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7〕637號 |
成文日期:2007-06-12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來文,要求稅務總局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的退稅審核程序。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如外商投資企業與承建企業簽訂了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承建企業受托采購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購貨單位為承建企業)后,交由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退稅。 二、申請辦理退稅的程序 ?。ㄒ唬┩馍掏顿Y企業申報退稅時須填寫《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請表》,附送《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規定的憑證,承建企業為工程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商投資企業與承建企業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委托購買國產設備明細表、承建企業移交給外商投資企業的設備明細表、外商投資企業相關部門的設備驗收意見書、付款憑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二)主管稅務機關受理退稅申報后,對在外商投資企業與承建企業簽訂的總承包合同范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購貨單位為承建企業的,均須向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主管稅務機關對回函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規定申報納稅的,予以辦理退稅;對回函未能確認發票真實或回函未能確認發票所列貨物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及未收到回函的,不予辦理退稅。 三、其他未盡事宜按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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