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4號
近期地方反映,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9條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以下簡稱以退抵欠)的規定是否屬于強制執行措施有不同理解。為了全面準確貫徹強制執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情形,稅務機關采取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的行為。
以退抵欠是稅務機關計算確定納稅人應納稅義務的一項稅款結算制度,不涉及從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扣押、查封、拍賣、變賣強制行為。以退抵欠確定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不足部分,責令納稅人繼續繳納。以退抵欠之后納稅人仍有欠稅,經責令繳納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行政強制執行。以退抵欠不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6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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