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廣東省國稅系統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34號令),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11〕211號)同時廢止。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5月27日
廣東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東省國家稅務國稅系統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34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國稅系統各級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級國家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四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章審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各級國家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各級國家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規的局領導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稅政業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大企業稅收管理、稅務稽查、督察內審部門。各級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其他與案件審理有關的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程、議事規則等制度;
(二)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三)指導監督下級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二)提出初審意見;
(三)制作審理會議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四)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統計、報告、案卷歸檔;
(五)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稽查局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范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標準如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所屬稽查部門辦理的擬處罰金額超過1000萬元(含本數)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所屬稽查部門辦理的擬處罰金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所屬稽查部門辦理的擬處罰金額超過200萬元(含本數)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擬處罰金額超過上述標準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納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級國家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標準內調整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市級國家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數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縣(市、區)級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處罰案件標準及審理案件數量要求,由市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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