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當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聽證。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1.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七)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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