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通過加強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范執收單位的征收行為,從源頭上杜絕亂收費,并確保依法合規的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非稅收入票據實行憑證領取、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執收單位使用非稅收入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
第二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以外,執收單位征收非稅收入,應當向繳納義務人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對附加在價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納稅的有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繳納義務人開具稅務發票。
不開具前款規定票據的,繳納義務人有權拒付款項。
第二十五條 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非稅收入票據;不得串用非稅收入票據,不得將非稅收入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條 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順序清理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非稅收入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非稅收入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確定的收入歸屬和繳庫要求,繳入相應級次國庫。
第二十八條 非稅收入實行分成的,應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確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權限予以批準:
(一)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
(二)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部門規定;
(三)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隸屬關系由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不得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或者調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條 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收繳、存儲、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條 上下級政府分成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分級劃解、及時清算的原則辦理。
第三十一條 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非稅收入依照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分別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根據非稅收入不同性質,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收益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統籌使用,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非稅收入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非稅收入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非稅收入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非稅收入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征收方式和標準等,并加大預決算公開力度,提高非稅收入透明度,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職責受理、調查、處理舉報或者投訴,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征收、繳納、管理非稅收入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教育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四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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