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8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
為落實資源稅改革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原礦類稅目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精礦類稅目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4年第6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1.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2.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原礦類稅目適用)
3.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精礦類稅目適用)
4.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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