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者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風險和資產,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
3.可比對象搜索方法、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4.所選取的內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業的財務信息。
5.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被測試方的選擇及理由。
2.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無論選擇何種轉讓定價方法,均須說明企業對集團整體利潤或者剩余利潤所做的貢獻。
3.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者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者利潤。
5.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6.關聯交易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分析及結論。
十五、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十六、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二)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為實施成本分攤協議的其他協議。
(三)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情況、支付的金額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額在參與方之間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況,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參與方名稱、所在國家和關聯關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補償的金額及形式。
(五)成本分攤協議的變更或者終止情況,包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對已形成協議成果的處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攤協議發生的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
(七)本年度各參與方成本分攤的情況,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和對象,作出或者接受補償支付的金額、形式和對象。
(八)本年度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的比較以及由此作出的調整。
(九)預期收益的計算,包括計量參數的選取、計算方法和改變理由。
十七、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非關聯方是否能夠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資條件、融資金額及利率。
(七)企業為取得債權性投資而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八)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九)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十)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十八、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本公告第十三條規定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十九、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二十、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二十一、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
二十二、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二十三、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二十四、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
二十五、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補征稅款時,可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涉及港澳臺地區的,參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處理。
二十七、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會計年度。《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國稅發〔2008〕114號文件印發)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9日
關聯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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