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更新時間:2018-02-13 06:53:34 點擊率: 3230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為統一和規范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簡稱“稅收協定”)的執行,現對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海運和空運、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以及合伙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構成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在中國的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條款中關于勞務活動構成常設機構的表述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表述執行。
二、海運和空運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以下簡稱“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海運和空運)規定內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ㄒ唬┚喖s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締約國另一方免予征稅。
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客運或貨運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濕租形式出租飛機(包括所有設備、人員及供應)取得的租賃收入。
?。ǘ┥鲜龅冢ㄒ唬╉椀拿舛愐幎ㄒ策m用于參加合伙經營、聯合經營或參加國際經營機構取得的收入。對于多家公司聯合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稅務處理,應由各參股或合作企業就其分得利潤分別在其所屬居民國納稅。
?。ㄈ┲行露愂諈f定第八條第三款中“締約國一方企業從附屬于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有關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締約國雙方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海運或空運企業,從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存于對方產生的利息。該利息不適用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的規定,應視為國際運輸業務附帶發生的收入,在來源國免予征稅。
?。ㄋ模┢髽I從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飛機,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運輸貨物或商品的集裝箱(包括拖車和運輸集裝箱的有關設備)等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國際運輸收入,但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第四款,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收入應視同國際運輸收入處理。
“附屬”是指與國際運輸業務有關且服務于國際運輸業務,屬于支持和附帶性質。企業就其從事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享受海運和空運條款協定待遇,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企業工商登記及相關憑證資料能夠證明企業主營業務為國際運輸;
2.企業從事的附屬業務是其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時,從事的對主營業務貢獻較小但與主營業務聯系非常緊密、不能作為一項單獨業務或所得來源的活動;
3.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企業從事附屬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國際運輸業務總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
(五)下列與國際運輸業務緊密相關的收入應作為國際運輸收入的一部分:
1.為其他國際運輸企業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2.從市區至機場運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3.通過貨車從事貨倉至機場、碼頭或者后者至購貨者間的運輸,以及直接將貨物發送至購貨者取得的運輸收入;
4.企業僅為其承運旅客提供中轉住宿而設置的旅館取得的收入。
?。┓菍iT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以其擁有的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國際運輸收入。
三、海運和空運條款中沒有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有關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從事本公告第二條第(四)項所述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的處理,參照本公告第二條第(四)項執行。
四、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與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藝術家和運動員)規定內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ㄒ唬┭菟嚾藛T活動包括演藝人員從事的舞臺、影視、音樂等各種藝術形式的活動;以演藝人員身份開展的其他個人活動(例如演藝人員開展的電影宣傳活動,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參加廣告拍攝、企業年會、企業剪彩等活動);具有娛樂性質的涉及政治、社會、宗教或慈善事業的活動。
演藝人員活動不包括會議發言,以及以隨行行政、后勤人員(例如攝影師、制片人、導演、舞蹈設計人員、技術人員以及流動演出團組的運送人員等)身份開展的活動。
在商業活動中進行具有演出性質的演講不屬于會議發言。
?。ǘ┻\動員活動包括參加賽跑、跳高、游泳等傳統體育項目的活動;參加高爾夫球、賽馬、足球、板球、網球、賽車等運動項目的活動;參加臺球、象棋、橋牌比賽、電子競技等具有娛樂性質的賽事的活動。
?。ㄈ┮匝菟嚾藛T或運動員身份開展個人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開展演出活動取得的所得(例如出場費),以及與開展演出活動有直接或間接聯系的所得(例如廣告費)。
對于從演出活動音像制品出售產生的所得中分配給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的所得,以及與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有關的涉及版權的所得,按照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的規定處理。
(四)在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直接或間接取得所得的情況下,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一方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對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取得的所得征稅,不受到中新稅收協定第十四條(獨立個人勞務)和第十五條(非獨立個人勞務)規定的限制。
?。ㄎ澹┰谘莩龌顒赢a生的所得全部或部分由其他人(包括個人、公司和其他團體)收取的情況下,如果依據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一方國內法規定,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應被視為由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取得,則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一方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向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就演出活動產生的所得征稅,不受到中新稅收協定第十四條(獨立個人勞務)和第十五條(非獨立個人勞務)規定的限制;如果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一方不能依據其國內法將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視為由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取得,則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該國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就演出活動產生的所得征稅,不受到中新稅收協定第七條(營業利潤)、第十四條(獨立個人勞務)和第十五條(非獨立個人勞務)規定的限制。
五、有關合伙企業及其他類似實體(以下簡稱“合伙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問題,應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合伙企業,其合伙人為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的,該合伙人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被締約對方視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國享受協定待遇。
(二)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合伙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是中國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納稅人。除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以外,只有當該合伙企業是締約對方居民的情況下,其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才能享受協定待遇。該合伙企業根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發布)第七條報送的由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應能證明其根據締約對方國內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機構所在地或其他類似標準,在締約對方負有納稅義務。
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情況是指,稅收協定規定,當根據締約對方國內法,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被視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則締約對方居民合伙人應就其從合伙企業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應份額享受協定待遇。
六、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執行的有關問題適用本公告。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丁粗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國稅發〔2010〕75號)第八條和第十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