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
——更新時間:2014-09-11 11:02:14 點擊率: 3589
一、標題: 變更稅務登記 二、業務概述: ywgs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政策依據: zcyj《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0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四、辦理部門: blbm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辦理地點: bldd暫時沒有內容!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九、辦事程序: bscx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 gzws暫時沒有內容! 十一、其他說明: 暫時沒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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