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納稅人經營地申報查驗貨物
——更新時間:2014-09-11 11:02:07 點擊率: 3855
一、標題: 外埠納稅人經營地申報查驗貨物 二、業務概述: ywgs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外管證》注明銷售貨物的,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 三、政策依據: zcyj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四、辦理部門: blbm 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 納稅人應當經營地報驗登記時,需銷售貨物的,同時提出貨物報驗。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暫時沒有內容! 七、辦理地點: bldd 經營地稅務機關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 九、辦事程序: bscx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 gzws暫時沒有內容! 十一、其他說明: 暫時沒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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