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更新時間:2014-11-03 02:54:40 點擊率: 8125
一、標題:
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二、業(yè)務概述:
ywgs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三、政策依據(jù):
zcyj《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納稅服務工作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四、辦理部門:
blbm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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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提供資料:
tgzl《稅務登記證》(副本) 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復印件
九、辦事程序:
bscx納稅人開立賬戶或發(fā)生變化,在規(guī)定期限內,填寫《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受理并進行審核,錄入有關信息,將簽字蓋章后的一份《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交納稅人留存。
十、告知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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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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