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項目注銷管理 二、業務概述:納稅人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三、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辦理部門: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納稅人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自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暫時沒有內容! 七、辦理地點:
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持下列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暫時沒有內容! 十一、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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