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企業在境外的網站上發布員工招聘信息并支付費用,取得的境外憑據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憑據?
回復意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企業在境外的網站上發布員工招聘信息所支付的費用,取得的境外票據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據;若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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