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問題: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及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扣除。由于各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不一致,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如何掌握? 回復意見: 首先該問題不但是向個人借款時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時候也存在該問題,因此應當增加“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目前全國各省對該問題規定不一: (1)天津市國地稅、河北地稅規定:只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 (2)上海市稅務局規定:在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連國地稅規定:如果該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也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就按照該金融機構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則按照基準利率扣除。 (4)河南地稅局規定:按照該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扣除。 (5)浙江國地稅規定:12%+實際取得貸款的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包括浮動利率)。 但是,實際操作中,上海市稅務局“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很難把握,沒有多少可操作性?!霸诨鶞世蕛瓤鄢笔腔鶎佣悇諜C關的處理尺度。因此,建議大家使用基準利率,避免風險。 2.咨詢問題: 我公司(非金融企業)由于資金周轉有問題,2009年1月1日向母公司借入資金1000萬元,年利率8%.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5.5%,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股份,我公司2009年末權益資金總額為100萬元。我公司2009年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是多少? 回復意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考慮到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也就是說因權益資金為100萬元,稅務機關只能接受200萬元的借款利息費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稅前扣除利息費用為11萬元(200×5.5%)。 3.咨詢問題: 企業之間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會被認定為有關聯關系? 回復意見: 《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規定,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則意味著有關聯關系: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企業之間借款不支付利息,稅務稽查時,一般可以認定為“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因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在利益就是有關聯關系。企業舉證沒有關聯關系也很困難。 4.咨詢問題: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回復意見: 可以有條件地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這說明了企業可以不進行調整,但是也僅僅是企業所得稅上可以有條件的不調整。 那么,如何認定“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呢? 實際上操作很難掌握。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如關聯企業在一個省或市,一般不會調整所得稅。而跨省的關聯交易,因為影響本省的財政收入,或因無法認定是否影響收收入,一般主借出方都要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調整所得稅。 此外,如果認定“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是否就不用調整了? 在實際操作中,即使企業所得稅不調整,其它稅也可能調整。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據此,如果企業間不收取利息,也會被查補利息收入的營業稅。 相關閱讀友情鏈接/LINK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