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出口企業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可否申請退稅?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四條規定:“出口企業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報退(免)稅或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如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屬于進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對應的加工費不得抵扣或申報退(免)稅;屬于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不得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相應的加工費不得申報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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