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有滯納金嗎?
答復內容: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的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日處應繳納金額0.05%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價格調節基金,并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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