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公式中的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含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
【例】某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的資產負債表記載:資產的賬面價值336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3890萬元、資產的可變現凈值4230萬元,負債賬面價值3750萬元、負債計稅基礎3700萬元、最終清償額3590萬元,企業清算期內支付清算費用70萬元,支付職工安置費、法定補償金100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0萬元,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100萬元.
清算所得=4230(資產的可變現凈值)-3890(資產的計稅基礎)-70(清算費用)-20(相關稅費) (3700-3590)債務清償損益-100(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260(萬元) 清算所得稅=260×25%=65(萬元)
可以向企業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財產=4230(資產的可變現凈值)-70(清算費用)-20(相關稅費)-100(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65(清算所得稅)-3590(清償企業債務)=3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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