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在重新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怎樣確定計稅依據?
回復意見: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規定:“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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