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股東如分得稅后利潤,股東為自然人是否應該繳納個稅;若股東為法人股東其取得投資收益按規定是否可以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只有1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個人股東從一人獨資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若為法人股東,從1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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