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強化土地稅收(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下同)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作用,促進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加強部門協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稅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共同研究強化土地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主動與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聯系,積極研究強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協作配合辦法。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
對于通過征用或者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權或變更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后,應及時把有關信息告知當地的地方稅務、財政部門。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對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獲取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土地稅收數據庫內的信息。要定期將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的地籍資料等相關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辦法,并進一步規范土地稅收的征收管理辦法,做到應收盡收。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沒有辦理用地手續或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土地管理。
四、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登記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五、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于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監測及基準地價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有的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成果,合理劃分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等級和稅額標準,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提供現有稅源登記檔案及稅源數據庫中有關房地產價值等信息。
省級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資料,對全省范圍內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分等定級和確定適用稅額的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各市、縣、鎮的稅額標準進行綜合平衡,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分等定級和確定的稅額標準能夠客觀反映各地間地價和土地收益的差別。
各市、縣、鎮的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定級資料,對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劃分和適用稅額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對等級劃分不合理或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偏低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適時做出調整。
七、對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配合土地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八、各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并抄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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