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航天運輸服務增值稅政策執行情況,結合航天發射業務特點,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內單位提供航天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實行免退稅辦法。其提供的航天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相應購進航天運輸器及相關貨物,以及接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增值稅應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航天運輸器及相關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接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航天運輸器及相關貨物,包括火箭、航天飛機等航天運輸器及其組件、元器件,推進劑等。
發射運行保障服務,包括與發射業務及在軌交付相關的測控、研發、設計、試驗、檢測、監造、航天系統集成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協調、技術咨詢、空間飛行器全壽命周期服務,軌位(頻率)申請、咨詢、租賃服務,衛星有效載荷的合作、購銷、租賃服務,航天產品運輸、航天相關培訓服務,航天產品設施和技術的展覽展示及其他相關服務等。
二、境內單位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實行免退稅辦法。其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購進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增值稅應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在軌交付,是指將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發射到預定軌道后再交付給境內、境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業務活動。
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包括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及其組件、元器件,衛星有效載荷,衛星測控系統設備、軟件、設施等。
三、境內單位憑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包括補充合同,下同),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對應的項目清單項下購進航天運輸器及相關貨物和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接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為簡化退稅手續,對于同時提供航天運輸服務和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的境內單位,可合并計算其增值稅應退稅額。
境內單位在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注明的發射日期或合同交付日期等合同義務完成前購進或接受上述貨物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按月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對境內單位提供的材料審核無誤后辦理退稅。接受空間飛行器全壽命周期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按實際發生時間申請退稅。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在軌交付合同注明交付日期在2013年的,可比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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