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中規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為配合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啟動投資和消費,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經研究決定,此項免征土地增值稅政策的期限延長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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