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項目委托和授權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號:粵外經貿資字[2001]808號 發布機關: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所屬分類:外國投資管理 |
發布時間:2001-12-21 執行時間:2001-12-21 閱讀次數:424 |
各市外經貿局、順德市經貿局(不發深圳市):
為適應入世和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迎接挑戰,把握機遇,開拓我省利用外資的新局面;同時,加強宏觀管理,深化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加快外商投資項目審批速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吸收外資工作實際情況,現將我廳有關外商投資項目委托和授權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確認書發放范圍。自我廳(委)印發《關于委托發放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外經貿資批字[1999]669號)以來,各市執行順利和運作正常,現擴大《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委托發放范圍,凡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的確認書委托各市外經貿局(含順德市經貿局,下同)發放,確認書蓋我廳印章;隨確認書的進口設備清單或變更進口設備清單授權各市外經貿局審核,蓋市外經貿局印章。確認書有關發放的其它事項仍按粵外經貿資批字[1999]669號文相關規定執行。
二、由我廳(委)原批準的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的合同、章程有關事項的變更(經營范圍變更不得涉及限制類項目),授權各市審批。
以上事項各市不得往下委托和授權。
三、國家已對外商投資相關法律進行了修訂,取消了產品內外銷比例限制,鑒此,原批準和新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其產品銷售按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相關法律執行。我廳(委)粵經貿字[1993]004號、粵外經貿資批字[1996]0408號、粵外經貿資批字[1997]375號文有關產品內外銷比例規定自動失效。由我廳(委)原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調整產品內外銷比例審批權限按本通知第二點執行。各市外經貿局要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允許類項目產品全部外銷的其進口生產設備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委托和授權后,各市務必要按“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認真、負責地做好委托和授權事項的工作,促進深化外資審批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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