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外交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商資字〔2008〕323號 公布《關于印發《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12-19 15:58 文章來源:商務部 外資司 |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
【發布單位】商務部辦公廳、外交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
【發布文號】商資字〔2008〕323號
【發布日期】2008-11-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事、公安、司法主管部門:
近年來,部分地區出現少數外商投資企業非正常撤離現象,給中方相關利益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同時也對我國的雙邊經貿往來和地方社會穩定造成一定消極影響。為妥善解決外資非正常撤離后的相關問題,消除各種消極影響,預防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我們制訂了《外資非正常撤離中方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指引》做好跨國追究與訴訟相關工作。各省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與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門建立的聯合工作機制,加強工作協調配合,為中方相關利益人提供切實可行的司法救濟與協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挽回當事人的經濟損失。
特此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
外交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我國已與許多國家締結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具體可參閱:http://www.fmprc.gov.cn/chn/gjwt/tyfl/default.htm),上述條約為有效處理跨國民商事案件、打擊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礎,為處理外資非正常撤離導致的經濟糾紛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外資非正常撤離事件發生后,中方當事人要及時向有關司法主管部門(法院或偵查機關)申請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各主管部門可根據各自系統內工作程序及我國和相應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在本國向外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外方根據所締約條約有義務向中方提供司法協助(例如向位于該國的訴訟當事人送達傳票、起訴書等司法文書,調取相關證據,協助調查涉案人員和資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關物品等)。
三、不履行正常清算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最新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和董事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外國企業或個人仍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中方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在我國法院勝訴后,如敗訴的外國當事人在中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勝訴方可依據中國和相應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相關規定或依據敗訴方在國外的財產所在地的法律,請求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五、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相互賦予了對方國民與本國國民同等的訴訟權利。中方債權人可據此在已締約條約國家民事訴訟,有經濟困難的我國公民在外訴訟,可根據所在國法律申請相應法律援助。
六、對極少數惡意逃避欠繳,稅額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在立案后,可視具體案情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國提出引渡請求或刑事訴訟移轉請求,以最大程度地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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