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令 2015年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4次主席會議修訂通過?,F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銀監會,所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三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三)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九)具有對中國境內機構活動進行管理、支持的經驗和能力;
(十)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本條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僅適用于外商獨資銀行及其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及其股東以及外國銀行。
第四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擬設中外合資銀行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或者不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
(一)持有擬設中外合資銀行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二)有權控制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三)有權任免擬設中外合資銀行董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四)在擬設中外合資銀行董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主要股東應當將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納入其并表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股權關系復雜或者透明度低;
(三)關聯企業眾多,關聯交易頻繁或者異常;
(四)核心業務不突出或者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五)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環境影響較大;
(六)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七)代他人持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股權;
(八)其他對擬設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六條 《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稱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請日的上一會計年度末。
第七條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除應當具備《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當具備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代表處,除應當具備《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代表處應當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應當具備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準籌建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
逾期未領取開業申請表的,自批準其籌建之日起1年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受理該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