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持續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又沒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后,可延期申報退(免)稅。那么,特殊原因可包括哪些情形呢?
特殊原因是指: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上述文件規定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更有利于納稅人申報退(免)稅。
原文件規定:“(十八)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本項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所涉及的原因包括: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兩個文件有什么區別呢?
其一、“延期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修改為“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又沒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且特殊原因增加了“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的情形。
其二、“簡政放權”,把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核準事項,由省國稅局下放至具有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的國稅局,并規定核準工作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時,為做好“放管結合”,還規定省國稅局要采取措施,密切監控延期申請的核準情況,并要對已核準的結果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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