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企業當期應納增值稅額比實際增加怎么辦
——更新時間:2007-12-06 05:00:27 點擊率: 4346
問:按財稅(2002)7號規定: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納稅額進,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按此規定,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而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15欄“免抵貨物應退稅稅額”要求填寫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欄的金額(若沒有“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情況下此額相當于出口貨物增值稅額),那么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就比實際增加,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解釋是:增加的稅額和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部分會在下期給予退回企業,即先征后退(本人理解)。請問這樣操作與“財稅(2002)7號”規定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應該如何執行?
答:這樣的操作與“財稅[2002]7號”的規定是一致的。國稅發[2002]11號進一步明確了財稅[2002]7號的具體操作辦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15欄“免抵貨物應退稅稅額”要求填寫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欄的金額。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免抵退稅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其實是出口企業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抵不完的部分在免抵退稅總額內予以退稅。也就是說,免抵退稅的應退稅額,是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中不用于抵扣而直接退給出口企業的那部分進項稅金。而企業的同一增值稅進項稅金,要么用于抵扣,要么用于退稅,同一進項稅額不能又退稅又抵扣銷項稅額。如要用于辦理退稅,就必須從進項稅金中轉出,也就是要將出口企業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填寫到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15欄“免抵貨物應退稅稅額”,從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