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處理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繳納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02-25 05:38:58 點擊率: 3414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暫免征收增值稅:(一)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又依據(jù)《中部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2007]75號):十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guī)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本辦法適用于中部六省老工業(yè)基地城市從事裝備制造業(yè)、石油化工業(yè)、冶金業(yè)、汽車制造業(yè)、農產品加工業(yè)、電力業(yè)、采掘業(yè)、高新技術產業(yè)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本條所稱中部六省老工業(yè)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xiāng)、景德鎮(zhèn)、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州、湘潭、衡陽。上述城市以行政區(qū)劃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