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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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的規定: “一、計稅依據的確定 1.產品銷售收入。 包括銷售應納增值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隨同產品銷售,從購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價外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 包括企業除產品銷售以外的應納增值稅其他銷售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廢品、下腳料銷售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等等?!薄 ?nbs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的規定: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產廢企業下腳(廢)料銷售的監督管理,產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下腳(廢)料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因此,貴單位銷售舊貨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屬于下腳料、廢品等的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銷售產品或提供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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