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收取客戶1800元商標注冊款,國家商標局收官費1000元,我們代理費為800元。給客戶開出一般服務裁剪發票,客戶要求開1800元的票。問題:1、票面科目應如何開?2、我們應交多少營業稅?目前在地方稅務我們票面開1800,稅務局就按1800收營業稅。其實這1800里只有800元是我們的代理費,1000元我們要交給國家商標局的。像我們這種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代理客戶辦理商標注冊等服務營業稅應如何繳?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0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因此應當開具1800元的代理業發票給客戶,在申報納稅時提供國家商標局收費的相關憑據,以差額作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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